陕西省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从业资格考核员管理办法(试行)
陕交发[2002]73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第7号)和省厅《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交运[2002]39号),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把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关,在我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队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交通厅是全省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的主管部门,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厅运管局)具体负责考核员的管理工作。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维)管处具体负责考核员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省从事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考核员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的选拔应面向社会,择优选用。
二、考核员的申请、培训
第五条 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的运政管理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可申请考核员:
(一)在政治思想上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与交通运输相关,或具备初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三)应熟悉国家各项道路运输法规,了解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汽车运用知识。
(四)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经历不少于5年,无重大道路运输事故记录。
第六条 符合考核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向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维)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省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证申请表”,由上述各市运(维)管处初审后报省厅运管局。
第七条 省厅运管局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上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证》(以下简称考核员证)。
三、考核员的职责
第八条 考核员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2001]651号)的要求,对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
第九条 考核员在考试中应秉公执法,严肃考场纪律,确保从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
四、考核员的管理
第十条 考核员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考核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考试时正证佩带于胸前,副证为省厅运管局年度审验的凭证。
第十一条 考核员证每年度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省厅运管局统一组织,年度审验时,持证人要填写“陕西省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证审验表”。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维)管处签注意见后报省厅运管局审核,年审合格的,在考核员证副证上签注有效时间并加盖审验章。未经加盖审验章的,考核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考核员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考核员工作的,省厅运管局应将考核员证收回并注销。
第十三条 承担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考核员。
第十四条 各市考核员在执行考试任务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维)管处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要对社会公开考核员违纪违规监督。对考核员在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考试纪律执行不严、工作不认真、工作中吃请、收受贿赂等不良现象,要视情及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考核员资格。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